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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贷款竟用假离婚证,还称公司走形式不查,咋回事?

配资炒股 2026-02-06 61

<配资炒股>办贷款竟用假离婚证,还称公司走形式不查,咋回事?

摘要

罗:以前是邬艳给我搞的《离婚协议书》。

邬:我给他搞的《离婚协议书》。

傅:是你一手办的?

邬:嗯。我给他搞的《离婚协议书》,我俩到民政局都跑了几回。

罗:是的啵,他签(的)。

邬:你找我签同意,我没签吧?

罗:签了,签了同意和我老婆的名字。原先(应)是媛媛签啵,她讲你办的你签啥。

邬:我不记得哒。

罗:我用的是什么材料呢?假离婚证……

邬:户口也给你搞的假的。

傅:我就搞不懂,一个(假)户口和一个假离婚证能贷得到钱出来?

邬:完(我)公司带得出来,就是走个形式,他又不查。

傅:哦!

邬:好多都搞的假的。

……

邬:罗总晓得,他的那个业务是我全权搞的。

公证录音

代:那么明显的,不仅是身份证号,还有年月日

候:没想到会这么假。

(1、公证机构最大的问题就在此。离婚证不是一个辅助证明,如前所述,它直接关系到抵押人是否将抵押物作为自己财产抵押贷款。这是一个核心的材料,怎么说是一个补助证明呢;2、假得离谱的离婚证,一般人一眼就能看出是假的,依法不能进行公证,而专业的公证人员没有看出来,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和当事人串通,视而不见;二是玩忽职守,草率审查,看都不看。后者属于故意,后者属于重大过失,依法是要被追究责任的。现在我的要求很简单、很善良,撤销公证,改过来就行。如果一意孤行,最终将要受到严厉的惩处。)

候:那我先听完,录音没问题的话,只要证明他们是合伙搞的话,我会撤销的。

电话沟通,侯主任从手机通讯录里调出彭总的电话直接拨给他

候:喂,彭总,邬燕是你们公司里的吧

彭:嗯,曾经是的

候:曾经?那她么得时候没在公司里

候:我问一下,罗义主的案子是邬燕搞的吧?

彭:嗯,对

候:好好好,我明白了

彭:候主任,是这么的。。。。。。

驳常德市鼎城区公证处对代雪梅网上申诉回复

常德市鼎城区公证处以常德市鼎城区公证(2017)湘常鼎证经字第64号常《公证书》,对罗义主通过伪造离婚证将夫妻共同共有住房违法作为其个人独有财产进行贷款抵押予以错误登记,严重侵犯申诉人代雪梅的合法权益。本人于2020年4月27日,在网上发表了请求有关部门督促鼎城处撤销该违法《公证书》,该公证处在红网上发表的回复似是而非、逻辑混乱,观点与《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根本悖离,甚至违背常理、常识、常情。本申诉人现针对其回复,发表驳斥意见如下:

一、对“本案公证的基本情况”中的观点驳斥

鼎城区公证处回复称“因为婚姻登记到目前为止,未全国联网,公民可以到任一地方登记结婚,甚至可以在国外登记结婚,所以婚姻状况我们到民政部门核实意义不大,一般都是采取当事人个人声明为主的方式,而且本案公证员因抵押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公证员认为婚姻情况的证明只是一个辅助证明,不起主要作用,罗义主在其复印件上都签字确认,同意对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证员没有认真审查,没有发现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系伪造。”

驳:(1)公证处审查登记双方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其进行

公证的基本义务,也是决定其是否做出公证的前提。如果被公证人提供的材料虚假、伪造的。而根据虚假材料,完全可以判断被公证人无权单独处置房产,难道还可以直接给其作真实、有效、合法的公证文书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离婚证明直接关系被公证人罗义主是否有权将公证的房产独自抵押的核心、关键的因素。正常情况下如果被公证人提供房产证上登记为一个人名字,又提供了合法的、真实的离婚证明。但如果离婚证明是虚假的、伪造的,难道公证机关还能据此公证处还能提供对其公证事项做出合法的公证吗?但如果能够识别离婚证是伪造的、虚假的话,公证机关显然不能根据伪造的、虚假的离婚证去做出抵押公证。如果离婚证是假的,就说明作为被公证人的罗义主不单独享有该房屋的产权,而是夫妻共有所有。道理非常简单,如果是真实离婚,还有必要作假伪造吗?即使离婚证丢失了,完全可以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离婚证真实与否直接决定用抵押物抵押的罗义主是否有有权以该房产抵押贷款,罗义主是否有权拿该房产以个人独有财产抵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部门只能对真实的、合法的借款抵押予以公证,对虚假的、非法的借款抵押是不能进行公证,发放公证文书的。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道理。

此时的离婚证的真假,直接关系到被公证人是否有权单独处置该房产进行抵押借款,也是直接关系该《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伪造离婚证 公证撤销 房产抵押纠纷_假离婚证办贷款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婚姻状况证明与公证之间有如此直接、紧密的前因后果关系,难道还能是鼎城公证处回复中所证的“公证员认为婚姻情况的证明只是一个辅助证明,不起主要作用”吗?这一观点显然荒谬得难以让人置信,竟然出自于公证人员之口!

(3)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有没有义务识别审查这张假离婚证?公证机关对公证事项进行公证,前提是建立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识别的基础上。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五)项内含了公证机关的识别审查义务。如果不识别审查,怎么判断被公证人提供的材料是否”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呢?显然,识别审公证材料的真假是《公证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公证员没有认真审查,没有发现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系伪造。”难道公证人员不应该对公证材料可以不认真审查!不认真审查导致错误公证,严重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也可以不改正对公证予以撤销吗?

(4)审查分为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到民政部门查被公证人离婚就属于实质审查。鼎城公证处称“因为婚姻登记到目前为止,未全国联网”,作为其未进行识别审查的原因。这充其量只能作为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原因。但无论如何,公证部门对摆被公证人提供的证明其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材料至少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如果公证既不搞实质审查,也不搞形式审查,那也就是不审查了。不审查,就直接登记,显然是违法的!

(5)这张假离婚证,假得离谱、伪造得离谱!其一假离婚证上申请人代雪梅的”身份证件号”,“出生日期1971年01月26日”。即使不知道代雪梅出生的真实日期,仅看年份信息前者是“1674”;后者为“1971”,一个证件上涉及同一个人的出生年份明显不一致;其二“身份证件号**”中出生年份“1674”,目前还有1674年出生的人存在吗?而申请人代雪梅的真实出生年份是“1974”。

普通人,稍微看一下,就能发现这是一张假离婚证!专业人员审查没有发现,显然在审查离婚证时具有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能发现问题,作为专业人士没有发现,就显然存在重大过失。譬如,有人存一张假币,一般人都能识别是假币,而银行工作人员却没有识别出来,显然就具有重大过失。由于作为专业人员的公证人员由于自己的审查的重大过失,导致错误进行了《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得进行公证的行为,尽然可以不改正,不撤销?其目的何在?

(6)常德市鼎城区公证处,一方面对于公证员没有识别出当事人提供的假离婚证、假离婚协议书,本公证处深表歉意;另一方“本公证处认为,(2017)湘常鼎证经字第64号《公证书》中内容合法、正确,程序合规、无误”。当时公证时,假离婚证等没有识别审查出来,现在识别出来了吧。既然识别出来是假离婚证等,怎么又认为“《公证书》中内容合法、正确,程序合规、无误。”

莫非认为,即使离婚证是假的,即使夫妻一方拿假离婚证骗取公证机关将夫妻共有财产作为个人独有财产去借款抵押公证,也是“《公证书》中内容合法、正确,程序合规、无误”的!这是依据的哪家法律!莫非有关公证人员的《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是体育老师教的不成!

二、对“本案投诉的处理意见”驳斥

(一)对处理意见1的驳斥

该处理意见1认为,“本投诉申请撤销的公证书为借款合同附抵押合同公证书,公证书是对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未对罗义主的婚姻情况进行确认,公证书中未有任何与罗义主婚姻相关的证词,……”

驳:该观点割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之间的内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罗义主的婚姻状况直接决定了其有没有权利将抵押房产作为抵押物,罗义主是否有合法房产向贷款人借贷款。罗义主是抵押贷款,不是信用贷款。公证部门公证的是对抵押贷款进行公证。如果罗义主离婚证是假的,将说明其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作为抵押,抵押物权不真实,抵押非法,公证部门不能进行公证!因果逻辑,如此简单清晰的。

该处理意见1还认为,“罗义主做为独立民事主体,有权利能力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而且小贷公司是基于此公证的合同而向罗义主借款了30万元,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撤销公证书显然对小贷公司不公平。”

驳:罗义主做为独立民事主体,有权利能力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错。问题,作为民事主体的罗义主可以拿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在好不知情并未授权的情况下,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借款进行公证吗?前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这种情况是无效的。

该处理意见认为,“撤销公证,对小贷公司不公平”。问题是,不撤销对毫不知情的申诉人,对于依法保护的合法夫妻共有财产将被强制执行而被赶出家门,将无家可归又公平吗?其实,公平,并不是公证员就能定夺,依法审查才是正理。依法办事,才能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坐偏船乃是执法之大忌!

该处理意见认为,“但如果投诉人有证据证明小贷公司与罗义主合伙伪造虚假材料,本公证处确认属实后,可以撤销该公证书。”

驳:《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该条只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就应不予办理公证。而如前所述,罗义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是一目了然的。《公证法》并未规定必须要被公证人合伙伪造虚假材料,才能不予办理。现在已经错误办理了,就应撤销。

实际上,申诉人手中也有罗义主和重庆瀚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此笔抵押贷款的业务员邬艳的录音,录音中清晰地表明,邬艳指示罗义主作假离婚证,并陪同罗义主到民政部门,拿了民政部门的空白离婚协议书,伪造罗义主和申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由邬艳伪造申诉人的签字。必要时,申诉人可以提交鼎城公证处,但这并不是法定的撤销公证书的条件,只是有助于进一步证实被公证双方串通骗取公证而已。

(二)对“处理意见2”的驳斥

1、处理意见2认为,根据公证行业协会业务咨询汇编的指南,对于债务人不能提供婚姻证明的借款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答复是可以办理。理由如下:一是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和公信力对于公证人是有效的,公证人应该依据不动产登记判断不动产物权归属和状态。基于公证的特殊职业定位,对于不动产登记可能与物权的真实状态不符,公证机构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防范。这些防范措施包括询问、核查、调查、实地勘验等,具体采取何种方法,由公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驳斥:(1)公证机关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防范,其目的是查明公证材料

的真实的合法性,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问题是假离婚证假得离谱,一般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是假的!我们姑且原谅公证人员识别能力低于一般人吧!但至少要存疑吧!要去询问、核查和调查等吧?难道核查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就直接把材料的提供者交过来,问他交来的材料是不是真实的,对方说是真实的?OK!立马就办公证。这不是笑话吗?询问、核查和调查,向谁调查?显然,只能向申诉人、向民政部门等调查,一查,假离婚证假将会铁定如山。这些公证人员按照规定做了吗?

(2)鼎城区公证处所谓的“公证行业协会业务咨询汇编的指南”,具体是哪个文件,又是哪个条款?笼而统之,真实性不得不让人质疑!

(3)即使所谓“公证行业协会业务咨询汇编的指南”也是其公证内部文件,与《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公证部门不得进行的公证的行为相违背的,也不能作为鼎城公证部门胡乱公证的法律依据!

2、鼎城区公证处处理意见2认为,二如果公证没有充分的理由推翻不动产登记,必须按不动产登记判断不动产的物权状态。如有怀疑,公证机构可以将有关怀疑和调查的情况记录在案,但是怀疑不构成拒绝公证的理由。

驳斥:(1)该汇编的指南规定没有赋予公证部门直接照抄不动产登记上对于不动产物权的情形作为公证直接认定的权利,而是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有充分的理由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可以决定不予公证。作为被公证人之一的罗义主提供的伪造的假得离谱的离婚证(假得离谱,如前所述),完全足以证明其对该房产没有独立产权,不能以个人财产进行借款抵押,完全符合《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得进行公证登记的行为。一般人一眼就能看出离婚证是假的、伪造的,假得离谱。如此充分的证据难道还不足以成为罗义主不想有单独产权的理由吗?真实离婚有真实的离婚证,有必要伪造吗?怀疑只是似是而非的情形,而不是根据经验和常识可以直接可以断定的情形。

(2)该所谓指南也赋予公证人员以对公证材料调查的义务,通过调查属实,怀疑消除,就进行登记;不实,属于法定不能登记的,就不能登记。只有通过调查,依然无法弄清,此时怀疑才不构成拒绝公证的理由。问题是,鼎城区公证处,对假得离谱的离婚证,一般人都能一眼都能看出来的,没有看出来,至少存在重大过失。审查公证资料,对假得离谱的离婚证,“看”都没出来,何来怀疑,何来记录在案?适用该条规定,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3、鼎城区公证处处理意见2还认为,参照相关业务指南,本案中借款人即投诉人的丈夫罗义主即使当时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公证处仍然应该受理,并为其出具公证书。也就是说罗义主当时不提供假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本案公证书仍然是有效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是公证处向当事人提示风险,也是怕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真实情况不一致而采取的一定防范措施。没有想到当事人提供的是假证明。

驳:(1)罗义主提供婚姻状况和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对公证处来说审查资料是两种不同的模式。没有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房产产权证上面房产房主写的就罗义主一个人的名字。如果罗义主提交的身份信息证明——常住户口登记卡也是未婚的话,鼎城区公证处按照罗义主独自享用该房产权去贷款抵押公证并无不妥。问题是,罗义主向鼎城区公证处提供的常住户口登记卡上登记的是已婚,又提供了及假离婚证。在此情况下,鼎城区公证处就有义务查清罗义主离婚后该房产是否分割为其个人所有。审查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就是公证的毕竟程序。对离婚协议和离婚证的真实性审查就是进行借款抵押公证的前提。伪造的、虚假的离婚证直接说明了罗义主不享有该房的独自产权,不能以该房产以其个人名义进行贷款抵押,公证机关显然不能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公证。《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该法禁止办理的情形,非法办理了,难道还有效吗?如此,《公证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不就形同虚设吗?

既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是“怕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真实情况不一致而采取的一定防范措施,”就说明此类公证中可能出现房产产权不动产登记和物权真实情况可能不一致的情况,公证人员就要重点审查提供相关婚姻情况证明材料。一个一般人一眼就能看出该离婚证是伪造的、虚假的。试问,该审查人员看过吗?如果看过了,连假得离谱的假离婚证都没看出来,还是公证机关的专业人员吗?回复中“没有想到当事人提供的是假证明”,真让人无语!基于鼎城区公证处的审查资料重大过失,难道错误公证,难道通过撤销本公证就哪么难吗?

(三)对处理意见3的驳斥

该处理意见认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原因是其丈夫罗义主伪造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造成的,而且罗义主在本公证处公证时保证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人应向其丈夫追究其侵权责任,也可以和小贷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同时我呼吁社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谴责和处罚。

驳:《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鼎城区公证处现在在明知离婚证是伪造的、虚假的,而这一事实直接决定罗义主无权将其申诉人的夫妻共同共有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抵押的情况下,理应复查核实,并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至于向其他侵权人是否进行民事诉讼,与鼎城区公证处无关。实际上,本人已经起诉罗义主和重庆小额贷款公司的侵权行为,一审公证判决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二审判决和省高级法院不顾本案事实,机械地认为本案抵押贷款合同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为由,直接裁定一审应不予受理,裁定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严重侵犯本人合法权益。两级法院裁定依据的就是鼎城区公证处做出的非法、错误的本案公证书。只有鼎城区公证处依法撤销非法的常德市鼎城区公证(2017)湘常鼎证经字第64号常《公证书》,两级法院的裁定依据便不成立,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救济。因此,鼎城区公证处依法撤销错误的、违法的公证书,既是自我纠错之举,更是事关申诉人权利被侵犯能否得到有效救济的关键!尽管申诉人可以就本案非法的借款抵押公证行为提起诉讼,但申诉人本着息讼的原则尽量通过行政自我纠错的手段,撤销这明显违法的公证文书。

三、对回复中结论的驳斥

鼎城区公证处,无论是什么原因,没有审查出事关当事人有无权利进行借款抵押公证登记的离婚证真假情况。到该公证处对申诉人网上申诉进行回复前,肯定识别出是离婚证是虚假的、伪造的,不然不会在回复中“对于公证员没有识别出当事人提供的假离婚证、假离婚协议书,本公证处深表歉意。”鼎城区公证处既然已经确认该离婚证是伪造的、虚假的,属于《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五项,公证机关不得进行公证登记的行为。为何又得出“《公证书》中内容合法、正确,程序合规、无误”的结论,并“暂不予撤销该公证书。”如此自相矛盾的假离婚证办贷款,让人不可思议!

知错就改,公证人员还是人民的好公证人员!知错就改,公证机关还人民的好公证机关!知错不改办贷款竟用假离婚证,还称公司走形式不查,咋回事?,底气何来?一声轻描淡写的道歉,换来的将是申诉人合法财产被严重侵权;一声轻描淡写的道歉,换来的将是申诉人仅有的蜗居的七十几平方米的住房将被强制执行!一声轻描淡写的道歉,换来的将是工资微薄的申诉人母女将无家可归!天理何在?

强烈要求鼎城区公证处依法审查,撤销错误公证的(2017)湘常鼎证经字第64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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